该案移送至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赔偿并依法判处朱某赔偿18413元给通讯公司。少年
清
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
本报讯 2011年2月26日至5月25日间,官追周某三人(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),赔偿这是少年该院今年通过“刑附民”为企业追回的第一笔赔偿款。法庭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盗割电缆给这家通讯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.8万多元。检察由民行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官追据悉,赔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