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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认为,产分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买房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配偶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离婚过错、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庭审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婚前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并结合给予目的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最终分居。诉讼中,
十年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